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
信访类别事项
负责处理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分类判定初步途径(相关项目下打√)
受理的法定依据
(具体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名称)
法定时限
要求
基本
流程
告知
事项
问题及
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
普通
信访
诉讼
仲裁
复议
组织联络
残疾人在申请发放残疾人证时认为区残疾人联合会有下列行为的: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证办理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人证申请,不予批准的;3.残联系统未按规定实行残疾评定免费制度,在发放残疾人证时违规收取办证费用或其他名目的费用的; 4.在审批、发放残疾人证过程中存在其它违法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综合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4.《江苏省信访条例》
15日
诉求来源→维权科→综合科→信访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对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结果不服的。
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诉求来源→维权科→就管中心→用人单位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维权
认为区残疾人联合会的信访答复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且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诉求来源→维权科→当事人
认为区残疾人联合会存在其他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二、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就业促进法》
3.《残疾人保障法》
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诉求来源→维权科→就管中心→信访人
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转劳动部门
残疾人教育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的;
教就科
1.《残疾人教育条例》
2.《高等教育法》
诉求来源→维权科→教就科→信访人
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转教育部门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它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名誉权的;
维权科
1.《残疾人保障法》
2.《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诉求来源→维权科→信访人
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康复、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
3.《无障碍建设条例》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害残疾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
《残疾人保障法》
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信息公开途径
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获取属于区残联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信访事项的。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诉求来源→维权科→办公室→信访人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四、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区镇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
在残疾人证的审批、发放,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收支等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行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违法违纪,一般依据以下法律进行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引导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举报、控告。
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违反规定办理政府性招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违反“八项规定”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生活奢靡等行为的。
存在其它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
五、信访途径
应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在前述指引项目之列,同时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
1.《信访条例》
2.《江苏省信访条例》
按信访程序解决
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
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以及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信访的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以及已经在省、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